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引领高质量推进信用广州建设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16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是广州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持续巩固广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的法治保障。修订后的《规定》简洁精炼、实操性强,全文共三十条,不再设置章节,优化并调整了原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效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全过程,提升了广州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将加快推进广州信用法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规定》形成了以下三方面内容及特色:
第一,衔接最新法规规章制度,压实各方主体权责义务。《规定》始终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部署保持一致,对国家、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信用修复等最新规章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做了有效衔接,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一是《规定》通过对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等相关规范性依据的梳理、归集和完善,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调整了不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条款,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全过程规范,明确了各方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程序性规定,有助于强化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全流程管理。二是不再区分信息类别,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要求,《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明确本市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的程序与职责,确保目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定》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提供了具体的参照,还为各有关部门推进信用建设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以及明确了违背《规定》的法律责任,将有助于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规定》确保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在规范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全过程中能够各行其职、有章可循,确保相关人员可以做到履职尽责、依法行政。
第二,满足广州实践发展新需要,注重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在总结和吸收长久以来广州信用建设实践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推成出新、大胆创新,是在现行制度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规定》第二十条设置了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这是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具体体现,为今后广州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实践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厘清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与作用。三是《规定》第六条明确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义、主要功能和运行维护主体,明确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这为今后推广“信易贷”工作、推进信用融资产品创新、推广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应用提供依据。四是《规定》依次明确了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信息开放、信息安全等机制,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全方位保障。《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信用主体不限次数免费查询相关条款,充分保障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为信用主体提供了明确指引,给予信用主体明确的救济途径。《规定》第十九条旨在有效规范失信惩戒清单制管理,明确提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失信惩戒制度,编制市失信惩戒工作指引的程序性规定,一方面便于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另一方面确保惩戒依据和惩戒措施合法合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的程序性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开放需经评估数据安全风险等程序,第二十六条强调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保密机制,这都体现了《规定》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障,为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上了一道“保险锁”。
第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互通应用机制,积极发挥广州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优势。为了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有效发挥信用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规定》在数据要素、基层治理以及跨境信用等重要方面做规范。一是《规定》第二十四条强化了信用在数据要素流通中的重要性,旨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已有优势,拓宽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积极探索和推动信用信息与数据要素融合。二是《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出,鼓励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统计分析,为经济分析、政府决策、行业治理提供参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三是为了充分发挥广州市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范围内信用建设方面的联动与辐射作用,《规定》第二十五条为广州市与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互通应用机制留下空间。同时,明确广州市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在标准共建、市场主体登记、商品溯源以及跨境信用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为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贡献广州力量,为全国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广州经验。
(作者:周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所助理研究员)
《规定》的出台是广州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持续巩固广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的法治保障。修订后的《规定》简洁精炼、实操性强,全文共三十条,不再设置章节,优化并调整了原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效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全过程,提升了广州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将加快推进广州信用法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规定》形成了以下三方面内容及特色:
第一,衔接最新法规规章制度,压实各方主体权责义务。《规定》始终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部署保持一致,对国家、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信用修复等最新规章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做了有效衔接,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一是《规定》通过对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等相关规范性依据的梳理、归集和完善,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调整了不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条款,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全过程规范,明确了各方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程序性规定,有助于强化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全流程管理。二是不再区分信息类别,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要求,《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明确本市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的程序与职责,确保目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定》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提供了具体的参照,还为各有关部门推进信用建设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以及明确了违背《规定》的法律责任,将有助于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规定》确保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在规范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全过程中能够各行其职、有章可循,确保相关人员可以做到履职尽责、依法行政。
第二,满足广州实践发展新需要,注重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在总结和吸收长久以来广州信用建设实践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推成出新、大胆创新,是在现行制度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规定》第二十条设置了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这是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具体体现,为今后广州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实践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厘清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与作用。三是《规定》第六条明确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义、主要功能和运行维护主体,明确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这为今后推广“信易贷”工作、推进信用融资产品创新、推广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应用提供依据。四是《规定》依次明确了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信息开放、信息安全等机制,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全方位保障。《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信用主体不限次数免费查询相关条款,充分保障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为信用主体提供了明确指引,给予信用主体明确的救济途径。《规定》第十九条旨在有效规范失信惩戒清单制管理,明确提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失信惩戒制度,编制市失信惩戒工作指引的程序性规定,一方面便于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另一方面确保惩戒依据和惩戒措施合法合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的程序性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开放需经评估数据安全风险等程序,第二十六条强调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保密机制,这都体现了《规定》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障,为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上了一道“保险锁”。
第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互通应用机制,积极发挥广州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优势。为了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有效发挥信用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规定》在数据要素、基层治理以及跨境信用等重要方面做规范。一是《规定》第二十四条强化了信用在数据要素流通中的重要性,旨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已有优势,拓宽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积极探索和推动信用信息与数据要素融合。二是《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出,鼓励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统计分析,为经济分析、政府决策、行业治理提供参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三是为了充分发挥广州市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范围内信用建设方面的联动与辐射作用,《规定》第二十五条为广州市与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互通应用机制留下空间。同时,明确广州市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在标准共建、市场主体登记、商品溯源以及跨境信用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为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贡献广州力量,为全国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广州经验。
(作者:周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