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再次开征意见 实名信息弄虚作假将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文章出处:未知编辑:admin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4-26
4月24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为建立健全保险领域实名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吸收2018年社会所反馈意见后,近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人保险实名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照规定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记录其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银保监会将指导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记录。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确保实现保险实名信息真实性查验要求。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确保其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确保实现保险实名信息及时上传并接收实名查验结果反馈。银保监会负责监督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建立后,保单投保、修改保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理赔等行为,都需要通过该系统进行相关权益人身份信息的查验。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相关权利,都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人保险实名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照规定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记录其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银保监会将指导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记录。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确保实现保险实名信息真实性查验要求。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确保其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确保实现保险实名信息及时上传并接收实名查验结果反馈。银保监会负责监督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建立后,保单投保、修改保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理赔等行为,都需要通过该系统进行相关权益人身份信息的查验。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相关权利,都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