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拟建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药企将面临严重处置
文章出处:信用中国编辑:admin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6-10
6月5日,记者从国家医疗保障局获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文件日前正在征求意见。医药企业在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采取违法违规等行为将被纳入失信评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或将面临暂停全部药品挂网的处置。
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建立目录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涉及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此外,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失信情况评定为四个等级
国家医保局要求,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不断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在征求意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对四个失信等级的评价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频次、幅度,期间费用率,流通环节差价率明显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行业平均水平或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水平等,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不能充分说明合理原因且拒绝纠正的”情形,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又比如,“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累计行贿(受贿)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同时,对不同等级的失信,国家医保局也提出了相关的处置措施。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医药企业信用可修复
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有助于修复信用
除了失信评价外,此次还拟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
国家医保局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与实施,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行政方式对医药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不得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同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建立目录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涉及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此外,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失信情况评定为四个等级
国家医保局要求,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不断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在征求意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对四个失信等级的评价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频次、幅度,期间费用率,流通环节差价率明显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行业平均水平或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水平等,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不能充分说明合理原因且拒绝纠正的”情形,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又比如,“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累计行贿(受贿)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同时,对不同等级的失信,国家医保局也提出了相关的处置措施。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医药企业信用可修复
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有助于修复信用
除了失信评价外,此次还拟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
国家医保局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与实施,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行政方式对医药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不得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同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