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企业信用建设水平?
文章出处:中宏网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2-23
2023年12月2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会上表示,要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则立起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那么,《社会信用建设法》与以往制定的信用法规有何区别?是否更加细致的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保障,能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方位建设,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能起到怎样具体的作用?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唐莹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全方位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国内大循环。
以下是唐莹访谈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核,也是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价值基石。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高质量的征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内容,对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设金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方向性指引。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涵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方面面,充分有效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精神。
社会信用立法有助于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互联互通。此次意见稿不仅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与公共信用)的范围边界,同时也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还有助于实现对已有多系统多领域信用体系的有效融合,为下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将金融征信体系与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成为统一的信用大市场,不仅有助于打破跨领域、跨部门信用信息之间的藩篱,促进共享融合,也有助于信用数据要素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可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全方位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国内大循环。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唐莹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全方位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国内大循环。
以下是唐莹访谈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核,也是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价值基石。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高质量的征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内容,对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设金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方向性指引。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涵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方面面,充分有效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精神。
社会信用立法有助于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互联互通。此次意见稿不仅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与公共信用)的范围边界,同时也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还有助于实现对已有多系统多领域信用体系的有效融合,为下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将金融征信体系与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成为统一的信用大市场,不仅有助于打破跨领域、跨部门信用信息之间的藩篱,促进共享融合,也有助于信用数据要素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可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全方位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国内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