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信用风险管理
文章出处:上海证券报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7-17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日前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流程,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用风险事件的防范与应对。
依据《指引》,证券公司须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建立违约处置流程。
《指引》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配套文件,主要指向证券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不统一,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法论和管理体系,各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程度不一、管理能力存在差距等问题。
《指引》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范围。《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业务,包括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债券投资交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证券公司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投行业务持续督导和存续期管理职责、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收责任,按照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二是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和预警,以及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指引》强调,尽职调查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各业务的审批层级及授权范围,保证各层级审批的相对独立性;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搭建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信息系统;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约处置流程,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
三是细化了相关重点工作,明确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要求是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关注重点之一。中证协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各证券公司的管理现状差异较大,现阶段不宜设置过细过严的同一业务、同一客户认定标准,但对于当前风险相对突出的融资类业务,《指引》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四是对风险计量提出方向性指导。《指引》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计量的范围和标准,并逐步将计量结果运用于对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的适用范围、选取内部评级方法和标准,以及建立适用的内评工具;指出应对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进行专项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依据《指引》,证券公司须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建立违约处置流程。
《指引》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配套文件,主要指向证券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不统一,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法论和管理体系,各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程度不一、管理能力存在差距等问题。
《指引》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范围。《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业务,包括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债券投资交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证券公司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投行业务持续督导和存续期管理职责、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收责任,按照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二是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和预警,以及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指引》强调,尽职调查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各业务的审批层级及授权范围,保证各层级审批的相对独立性;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搭建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信息系统;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约处置流程,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
三是细化了相关重点工作,明确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要求是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关注重点之一。中证协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各证券公司的管理现状差异较大,现阶段不宜设置过细过严的同一业务、同一客户认定标准,但对于当前风险相对突出的融资类业务,《指引》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四是对风险计量提出方向性指导。《指引》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计量的范围和标准,并逐步将计量结果运用于对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的适用范围、选取内部评级方法和标准,以及建立适用的内评工具;指出应对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进行专项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