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8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
文章出处:信用广东编辑:admin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12-16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8类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保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保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保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保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保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保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保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保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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