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力争明年底前出台
文章出处:羊城晚报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4-25
经过前期立法调研和研究论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征求意见阶段。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动科学民主立法,10月12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广东大厦召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信用立法的意见建议。立法听证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来自律师事务所、媒体、相关企业、行业协会、院校以及科研机构等单位10位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了听证会。
广东省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谢显华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了听证会,并发表了七点意见。与会代表从社会信用信息范围、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和披露应用、信用信息安全与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营造守信激励失信受限的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及省法制办、省信息中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派员到会指导并提出意见。同时,还有关心省社会信用立法的热心市民、高校学生、律师、行业协会等单位30多人到会旁听。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全体同志及法规处、信息中心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国考作弊欠缴税款须留底 惩戒失信应防黑名单滥用
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据羊城晚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工作正加快推进,其征求意见稿近日已初步完成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正式条例力争2019年年底前出台。社会信用信息的内涵外延如何确定、如何处理信用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9月初发布,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8日。《意见稿》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与采集、信用信息披露与应用、信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等八章57条,涉及众多热点。
学术造假欠缴税款等均为失信
《意见稿》明确,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税款欠缴信息;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失信信息。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违反信用承诺制度的信息;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失信信息。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也可纳入到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中。
连续三年“守信”可享处处“优先”
守信有激励,《意见稿》提出,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者以其他形式认定的守信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采取或者联合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程序简化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分配、项目招标、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等。
鼓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合作,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等公共服务凭证中根据凭证持有人的信用状况加载相关企业提供的便利和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鼓励市场主体对其认可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关联方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中给予优惠或便利。
严重失信将限制补贴或任职资格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
《意见稿》提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等,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告诫、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等惩戒措施。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可以采取针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或者联合实施相关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享受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行为和出境活动;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限制荣誉评定及金融授信等。
热点关注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涉及社会信用的各个方面,不少问题受到公众关注。广东一些知名专家13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热点1
如何防止买卖、滥用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关系的处理,一直广受关注。近日立法听证会上,有专家指出,现在“黑名单”手段存在滥用现象,社会信用本身的“信用”值得关注。同时,目前市场上已有各种征信行为、评级行为,信用体系存在一定混乱。如果立法,则可以进行约束。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夏南新表示,广东加快相关立法确实很有必要。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可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同时,对防止窃取、买卖以及滥用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也应有更强的针对性措施。
热点2
失信信息能否主动通知到当事人?
对保证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意见稿》都作了相应规定。如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信用信息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建议,保证信用主体知情权,相关部门应有更多主动告知措施。现在信息手段发达,交通违章、欠缴水电费等都能迅速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失信信息也可考虑采取类似手段通知当事人。
热点3
如何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信用包括公共信用和市场信用。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是信用主体在与政府机关的交往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则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夏南新认为,条例应考虑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不妨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在一些发达国家,信用卡消费信息对信用的影响很大,个人如果日常出现信用问题,会被报到信用卡公司,信用卡公司核实后成为信用信息;一旦需要使用信用信息,这种信息很方便就能取用。
热点4
未成年人是否纳入信用监管?
《意见稿》明确提到,社会信用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的状况。
对18周岁这个年龄规定,听证会上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在重大考试中作弊,或在高铁中逃票,都实际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被纳入信用监管范畴中。如果未成年人负有刑事责任,其监护人的社会信用也应受到影响。信用教育应从小抓起。
对此,王步林表示,这方面还是应该慎重。因为对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目前已有相当多途径可加以规范和教育。未成年人需要一定的特殊保护,相关行为不一定要用到社会信用这种形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全省已归集28亿条信用数据
广东已建成覆盖全省、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归集28亿条信用数据。这是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期对一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了解到的。
据介绍,近年来该委统筹协调各市及相关部门着力推进信用建设工作,2014年启动建设省级信用平台,2016年建成覆盖全省、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截至2018年4月,该系统已归集45个省级部门、21个地市共28亿条信用数据,覆盖全省360多万户企业、55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6.2万个事业单位、6.4万个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信息推送量全国第一。
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方面,该系统推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对接,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嵌入公共审批平台,向进驻平台的28个省直部门提供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查询。
该答复透露,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将对信用立法的重点问题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力争2019年年底前出台《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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