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实际 积极探索 全面推进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访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主任陈涛
文章出处:信用中国编辑:admin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12-20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及时记录和归集信用信息,全面应用信息分类等级,规范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同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
记者了解到,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电力业务许可事关电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乃至整个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此次印发的《通知》旨在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许可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切实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主任陈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对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作了全面规定,为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政策依据,为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示范借鉴。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推动信用监管在能源领域落地生根
记者:请问此次国家能源局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陈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作为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主要目标,要求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近年来,国务院不断加大信用监管的推进力度,2018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将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作为七项重点任务之一。今年年初印发的《国家能源局2019年资质管理和信用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分类监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家能源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通知》,全面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
以电力业务许可为突破口
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有效经验
记者:国家能源局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率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主要考虑是什么?
陈涛: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颁发管理的行政许可。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率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且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市场主体权益,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作用发挥;二是行政许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先行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全面探索实践,积累实际经验。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到能源行业监管的其他领域。
结合工作实践
建立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
记者:《通知》对电力业务许可开展信用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陈涛:为落实“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通知》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可采取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在事前审批时,提出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简化证明材料、建立容缺受理机制、适当压缩办理时限等措施;在事中检查时,明确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设置差异化随机抽取比例、开展差异化自查等措施;在事后监管中,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等措施。为了保证《通知》有效落实,我们还配套制订了《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等2项应用措施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分类监管措施。
完善信息化系统支撑
保障信用监管顺利推进
记者: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如何把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落到实处?
陈涛:实施信用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有政策依据、标准规范,也要有信息平台的数据支撑。《通知》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信用分类等级和信用平台功能应用。为此,我们建立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平台归集共享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由信用平台按照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保证了信用等级评定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级,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精准监管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还可以实时查询信用状况、提示监管措施、抽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完善的系统功能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推动协同信用监管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记者:国家能源局在推进信用监管中如何联合其他部门和发挥社会力量?
陈涛:跨地区、跨部门和全社会协同监管是信用监管的典型特征。《通知》指出,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国家能源局将联合其他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将联合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预警提醒、约谈,对“黑名单”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强化内部约束和管理形成全行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构建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自主纠正失信行为
记者:在信用监管中,对于拥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如何纠正失信行为、避免失信惩戒?
陈涛:为鼓励和引导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形成良好的行业诚信氛围,今年3月2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的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等要求。监管对象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国家能源局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该失信信息不再公开披露或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电力业务许可事关电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乃至整个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此次印发的《通知》旨在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许可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切实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主任陈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对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作了全面规定,为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政策依据,为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示范借鉴。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推动信用监管在能源领域落地生根
记者:请问此次国家能源局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陈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作为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主要目标,要求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近年来,国务院不断加大信用监管的推进力度,2018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将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作为七项重点任务之一。今年年初印发的《国家能源局2019年资质管理和信用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分类监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家能源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通知》,全面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
以电力业务许可为突破口
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有效经验
记者:国家能源局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率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主要考虑是什么?
陈涛: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颁发管理的行政许可。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率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且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市场主体权益,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作用发挥;二是行政许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先行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全面探索实践,积累实际经验。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到能源行业监管的其他领域。
结合工作实践
建立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
记者:《通知》对电力业务许可开展信用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陈涛:为落实“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通知》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可采取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在事前审批时,提出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简化证明材料、建立容缺受理机制、适当压缩办理时限等措施;在事中检查时,明确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设置差异化随机抽取比例、开展差异化自查等措施;在事后监管中,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等措施。为了保证《通知》有效落实,我们还配套制订了《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等2项应用措施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分类监管措施。
完善信息化系统支撑
保障信用监管顺利推进
记者: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如何把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落到实处?
陈涛:实施信用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有政策依据、标准规范,也要有信息平台的数据支撑。《通知》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信用分类等级和信用平台功能应用。为此,我们建立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平台归集共享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由信用平台按照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保证了信用等级评定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级,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精准监管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还可以实时查询信用状况、提示监管措施、抽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完善的系统功能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推动协同信用监管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记者:国家能源局在推进信用监管中如何联合其他部门和发挥社会力量?
陈涛:跨地区、跨部门和全社会协同监管是信用监管的典型特征。《通知》指出,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国家能源局将联合其他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将联合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预警提醒、约谈,对“黑名单”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强化内部约束和管理形成全行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构建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自主纠正失信行为
记者:在信用监管中,对于拥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如何纠正失信行为、避免失信惩戒?
陈涛:为鼓励和引导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形成良好的行业诚信氛围,今年3月2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的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等要求。监管对象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国家能源局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该失信信息不再公开披露或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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