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 坚决防止信用泛化滥用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18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金贤东17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自2021年起,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近日,发展改革委在2022年版《目录》《清单》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和这两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要文件要求,修订编制了2024年版《目录》《清单》。
金贤东介绍,《目录》修订重点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版《目录》最大的变化是增设“知识产权信息”类别,将“商标质押登记信息”“专利质押登记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纳入该类别。此外,还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欠缴信息”等条目。《清单》修订重点是对标新规定新举措进行完善。比如,结合金融领域监管措施,增加“依法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等惩戒内容,对严重违反私募投资基金领域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目录》《清单》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重点是三方面。”金贤东说。
一是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督促地方按照相关法规抓紧编制补充目录和清单,地方其他政策文件不得作为编制目录和清单的依据。
二是在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推动主管或监管部门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名单的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三是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目录》《清单》限定的范围,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及失信惩戒工作。一旦发现有地方将不在《目录》内的信用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或在《清单》外实施失信惩戒,将责令地方立即整改并予以通报,坚决防止信用泛化滥用。
近期,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文件,推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信用修复结果互认,解决了经营主体“多头修复”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部门协同力度,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更加方便快捷的修复信用,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金贤东说。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自2021年起,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近日,发展改革委在2022年版《目录》《清单》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和这两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要文件要求,修订编制了2024年版《目录》《清单》。
金贤东介绍,《目录》修订重点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版《目录》最大的变化是增设“知识产权信息”类别,将“商标质押登记信息”“专利质押登记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纳入该类别。此外,还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欠缴信息”等条目。《清单》修订重点是对标新规定新举措进行完善。比如,结合金融领域监管措施,增加“依法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等惩戒内容,对严重违反私募投资基金领域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目录》《清单》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重点是三方面。”金贤东说。
一是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督促地方按照相关法规抓紧编制补充目录和清单,地方其他政策文件不得作为编制目录和清单的依据。
二是在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推动主管或监管部门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名单的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三是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目录》《清单》限定的范围,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及失信惩戒工作。一旦发现有地方将不在《目录》内的信用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或在《清单》外实施失信惩戒,将责令地方立即整改并予以通报,坚决防止信用泛化滥用。
近期,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文件,推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信用修复结果互认,解决了经营主体“多头修复”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部门协同力度,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更加方便快捷的修复信用,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金贤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