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广州信用监管工作将迈入“有法可依”新阶段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24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规定》是广州市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高质量高水平推动广州建设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实际行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后,广州立足信用建设工作实际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的具体举措。
《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形成了广州特色,呈现出诸多亮点,尤其是在信用监管方面,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给出了详细的条款,为广州市开展信用工作提供了依据,标志着广州信用监管工作将迈入“有法可依”新阶段。
作为一种新型市场监管模式,信用监管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其本质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事前环节,《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出,本市鼓励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贷款、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作为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信用制度设计之一,信用承诺制度是信用监管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有效的措施,在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惠民便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法依规将承诺的各阶段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虚假承诺和未兑现承诺的情况作为负面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将践行承诺的情况作为正面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形成信息闭环更好地支撑政府提供便利服务,是信用承诺制度落实的关键。《规定》明确要求,形成“承诺—践诺”监管闭环,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为广州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事中环节,《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是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国家和广东省对此均有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规定》传承和落实了国家和广东省相关部署,并创新性地要求在重点领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为广州市开展信用监管提供法规支撑。
在事后环节,《规定》第十九条提出,本市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作指引,规范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提出,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也是信用监管事后环节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思想是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使守信者获得便利优惠,失信者付出高昂代价。
这一核心机制中,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它往往会触及信用主体的权益,国家要求开展失信惩戒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即: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规定》通过建立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的方式,强化对失信惩戒措施的规范管理,有利于提升广州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高质量推进广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建设,从而为高质量推进信用监管工作“保驾护航”。(完)
(作者:胡俊超,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专业硕士业界导师)
《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形成了广州特色,呈现出诸多亮点,尤其是在信用监管方面,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给出了详细的条款,为广州市开展信用工作提供了依据,标志着广州信用监管工作将迈入“有法可依”新阶段。
作为一种新型市场监管模式,信用监管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其本质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事前环节,《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出,本市鼓励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贷款、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作为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信用制度设计之一,信用承诺制度是信用监管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有效的措施,在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惠民便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法依规将承诺的各阶段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虚假承诺和未兑现承诺的情况作为负面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将践行承诺的情况作为正面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形成信息闭环更好地支撑政府提供便利服务,是信用承诺制度落实的关键。《规定》明确要求,形成“承诺—践诺”监管闭环,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为广州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事中环节,《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是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国家和广东省对此均有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规定》传承和落实了国家和广东省相关部署,并创新性地要求在重点领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为广州市开展信用监管提供法规支撑。
在事后环节,《规定》第十九条提出,本市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作指引,规范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提出,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也是信用监管事后环节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思想是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使守信者获得便利优惠,失信者付出高昂代价。
这一核心机制中,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它往往会触及信用主体的权益,国家要求开展失信惩戒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即: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规定》通过建立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的方式,强化对失信惩戒措施的规范管理,有利于提升广州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高质量推进广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建设,从而为高质量推进信用监管工作“保驾护航”。(完)
(作者:胡俊超,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专业硕士业界导师)